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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服务业企业“非典”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对坚持正常营业的企业,各区、县商委(经贸委)要会同卫生防疫、工商、劳动、质监等部门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防控措施不到位,达不到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防疫部门要求,或存在疫情隐患的企业,要责令停业整顿。
  (三)对新建、改建、扩建的企业,必须根据行业类别,依照国家公共卫生场所的标准和要求,严格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四)对地下旅馆、招待所要按照市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进行清理整顿。凡发现违法出租、无证使用、证照不全,不具备国家卫生标准和防疫功能的必须坚决取缔。
  (五)对餐馆、美容美发店等其他服务业企业,达不到国家行业卫生标准,存在疫情隐患的,有关政府职能管理部门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按照有关程序予以取缔。
  (六)对无照经营商贩,工商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防止形成新的无照经营聚集区。
  四、加强防控工作的协调配合,强化责任追究制度
  明确责任,协调配合,加强督办,形成政府、企业、中介组织三位一体的群防群控体系。
  (一)坚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按照“两办”文件精神,在坚持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基础上,加强条块合作与协调。各级政府部门、商业服务业企业和中介组织,要按照各级政府防控工作的统一部署,主动加强与区县、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联系,确保群防群控工作体制的组织落实。
  (二)建立责任督查,强化责任追究。市商委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指导和督促区、县商委(经贸委)做好防控工作。市工商、卫生、劳动、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对区、县所属部门依法行政的指导和督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推诿扯皮、贻误工作的要按照党纪国法追究责任;对企业经营者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价格欺诈、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
  (三)充分发挥行业中介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各商业行业协会要结合形势需要和行业特点,研究制定符合防控工作要求和企业实际情况的具体实施办法,做到关口前移,自律守法,促使企业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
  (四)各区、县商委(经贸委),市属商业系统各单位要根据“两办”文件精神和本实施意见,于2003年6月5日至25日开展防控工作大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限期整改达标,并将检查和整改情况于6月底报市商委。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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