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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服务业企业“非典”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
 服务业企业“非典”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京商发[2003]30号)


市属商业系统各单位,各区、县商委(经贸委)、工商分局(直属分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商业行业协会,各有关商业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非典”防控工作的意见》(京办发〔2003〕24号),巩固防控“非典”斗争以来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商业服务业企业要坚决防止松懈麻痹思想,在继续落实市商委防控“非典”期间下发的一系列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再接再厉,切实把创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作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首要举措常抓不懈;作为促进全行业全面优化升级的有利契机乘势而为。现根据“两办”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逐步实现商业服务业卫生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商业服务业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GB19085-2003《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强制性国家标准,在企业的经营场所方面,当前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通风换气,保证空气清洁通畅。
  1.经营场所要减少密闭窗,增加自然通风。窗玻璃不得全部采用密闭式,至少应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窗面积采用开关式,以保证在气温适宜的时候能够开窗通风换气。
  2.增加空气置换系统。应建立足够数量并有除尘过滤网的进风口和装有排气机的出风口,出风口须有管道连接到室内空气难以流通的位置。在使用冷暖设备的时候,可打开进气孔和排气设备,使室内空气不断进行置换。
  3.要认真做好空调系统各部件清洗消毒工作,并制订通风系统预防和控制病毒传播的预案。现有设施凡是不具备通风换气条件的,应当限期改造添置;送、排风装置设置不合理、气流组织有死区、新风量达不到卫生要求的空调系统,应改造后使用。
  (二)必须认真做好经营场所的消毒工作。要继续坚持定时、定位的空气消毒和物体表面消毒,把此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做到人员落实、组织落实、经费落实,并加强对消毒情况的督促和检查,消毒方法应符合《各种污染对象的常用消毒方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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