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技术市场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市科委责令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撤销登记证明,并可以对当事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由市科委通知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科委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并公告:
  (一)不按照规定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
  (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迟报、拒报或者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五)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的。
  第十四条 技术交易会的举办者通过虚假宣传非法牟利的,由市科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涉及其他部门执法权限的,应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或共同查处。
  第十六条 技术市场行政执法应当遵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案:对经举报或在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的行为,执法人员应当认真审查有关材料,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报主管领导审批,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退还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二)调查取证:立案后,由主管领导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组成调查组,在5日内持执法证开始调查取证。
  (三)审查决定:调查组根据查实的违法行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处罚机关批准。
  (四)送达执行:处理决定做出后7日内,由执法人员送达处罚决定书。
  (五)结案: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应将执行结果报告主管领导,主管领导批准终结该行政处罚案件。执法人员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立卷。
  (六)销案:执法人员经调查确认违法事实不存在或属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及时报请主管领导批准终止办案。
  (七)行政复议: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处罚机关的上级行政主管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