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
《北京市技术市场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科政发[2003]354号)
各区、县科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
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进一步加强北京市技术市场行政执法工作,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技术市场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00三年六月二日
北京市技术市场行政执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技术市场执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技术市场环境,根据《
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技术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的主管机关。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受市科委的委托,具体负责技术市场的日常执法工作。
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科委)按《
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规定的执法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法工作。
第三条 技术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执法人员经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合格后,由市科委统一颁发执法证。
管理办应当具有5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区县科委应当具有3人以上的执法人员。
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四条 技术市场行政执法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执法主体应确定一名主管领导直接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技术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以下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一)非法垄断技术和妨碍技术进步的;
(二)侵犯他人专利权、技术秘密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