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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技术市场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
 《北京市技术市场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科政发[2003]354号)


各区、县科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进一步加强北京市技术市场行政执法工作,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技术市场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00三年六月二日

             北京市技术市场行政执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技术市场执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技术市场环境,根据《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技术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的主管机关。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受市科委的委托,具体负责技术市场的日常执法工作。
  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科委)按《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规定的执法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法工作。
  第三条 技术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执法人员经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合格后,由市科委统一颁发执法证。
  管理办应当具有5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区县科委应当具有3人以上的执法人员。
  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四条 技术市场行政执法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执法主体应确定一名主管领导直接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技术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以下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一)非法垄断技术和妨碍技术进步的;
  (二)侵犯他人专利权、技术秘密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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