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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3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1日)废止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5月28日

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2003年5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能源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编制节能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调整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倡使用清洁能源。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省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做好节能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开展多种形式的节能宣传、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第二章 合理使用能源

  第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能单位应当安排资金用于本单位的节能技术改造;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做好能源消耗原始记录,建立健全能耗分析和能源统计制度。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能单位应当执行国家的各项节能标准和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单位产品或者单位产值能耗限额。超过单位产品或者单位产值能耗限额的用能单位,必须把降低能耗列为技术改造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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