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号)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5月28日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
(2003年5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3年5月28日公布 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与监察,根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气瓶充装,下同)、销售、使用、检验检测(以下简称特种设备活动)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特种设备具体范围依照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与监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县以上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五条 国家对从事特种设备活动实行许可、核准、登记制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未依法取得相应许可、核准、登记,不得从事特种设备活动。
第六条 申请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有关申请文件报送所在地地级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或者核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