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8、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以上所有复印件材料均需提供原件核对。
四、分支机构在闽从事建筑活动要遵守国家和我省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并履行下列义务:
1、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服从管理。
2、承接工程项目后,持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书与《省外建筑企业在闽分支机构登记备案书》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单项工程备案。
3、按规定向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和统计资料。
五、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每月向省建设厅报送省外建筑企业在辖区内承接工程的单项工程备案汇总表(附件3)。
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辖区内的省外建筑企业在闽分支机构是否正常运行进行核查。要加强对其施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重点检查其是否有弄虚作假行为,人员、设备等是否按中标承诺和合同约定到位,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措施是否到位,是否依法从事招投标活动和施工活动,是否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的行为,是否存在拖欠工人工资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构成违法的要依法给予处罚或提出处罚建议。
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努力营造我省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
八、本通知发出前已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外建筑企业,由分支机构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文件精神进行布署,并集中在2003年8月1日前到省建设厅政务中心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报送2002年至今在闽建筑活动情况(承建的工程项目与产值)。
九、本通知自2003年8月1日起实施,实施后招投标资格预审条件中,应增加省外建筑企业须持有有效的《省外建筑企业在闽分支机构登记备案书》的要求。
附件:1、省外建筑企业在闽分支机构登记备案书(略)
2、省外建筑企业驻闽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表(略)
3、单项工程备案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