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厅关于省外建筑企业
进闽承包工程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的通知
(闽建筑[2003]55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公用局、园林局)、省直有关部门:
当前有些省外建筑企业在我省经营活动中,弄虚作假、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人员不到位等问题突出,为规范企业行为,维护我省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精神,决定对省外建筑企业(含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下同)进闽承包工程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外建筑企业进闽承包工程,必须在闽设立分支机构。
省外建筑企业在闽设立分支机构,应先到分支机构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经分支机构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到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领取《省外建筑企业在闽分支机构登记备案书》(附件1)。
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对符合规定的出具《省外建筑企业在闽分支机构登记备案书》。
省外建筑企业在闽设立的分支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当另行申办建筑业企业资质。
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一定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
2、有与承接项目相应的经营、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对项目经理实行登记注册,一级项目经理可登记不超过6名,二级项目经理不超过4名。
三、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备案手续应提供下列材料:
1、省外建筑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驻闽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2、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进闽介绍信及近两年有否受到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查处的违法行为证明(原件);
3、企业填写并加盖法人印章的《省外建筑企业在闽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表》及其电子表格,电子表格报送:wch@fjjs.gov.cn(附件2);
4、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在闽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经年检合格的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复印件);
6、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身份证、技术职称(或岗位)证书及“三金”(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