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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企业改革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南宁市国有企业整体改制和破产时职工住房补贴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企业改革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南宁市国有企业
整体改制和破产时职工住房补贴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1年3月6日 南府发[2001]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国有企业:
  市企业改革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南宁市国有企业整体改制和破产时职工住房补贴问题的指导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企业改革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南宁市国有企业整体改制和破产时职工住房补贴问题的指导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 (建房改[2000]105号,下简称《通知》)、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下简称《财务处理通知》)和《南宁市住房补贴实施细则》(南房改制[1999]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国有企业整体改制和破产时职工住房补贴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原则:国有企业在进行整体改制和破产时,涉及职工住房补贴的,可以按照“坚持在国家房改统一政策指导下,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的原则,由企业自主确定企业住房补贴的方式、方法和方案。
  二、企业住房补贴的方案须报市房改办备案。改制企业由企业本身申报,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或接收单位申报。
  三、整体改制企业职工的住房资金补贴方式,根据本单位补贴资金来源情况确定。在财务处理上要认真执行《财务处理通知》关于首先调整企业期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期初未分配利润负数的,报经财政部门批准,依次以企业的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以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的规定办理。符合享受住房补贴政策要求的改制企业,计算发放住房补贴的截止时间统一为2000年9月30日,由市财政局负责加强对企业财务支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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