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有关收容
遣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3]62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了《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救助对象、救助内容、救助站的设立和管理以及政府财政保障等作了明确规定。为了认真贯彻实施《办法》,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下发了《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有关收容遣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通知》(国法〔2003〕42号),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对有关收容遣送管理方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为了做好我省清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法〔2003〕4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此次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各地(州、市)、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实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收容遣送内容的有关流动人口、暂住人口、外来人口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等方面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标准
凡目前正在执行的有关收容遣送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关收容遣送对象、收容遣送强制措施、收容遣送站管理、收容遣送时间、收容遣送收费、组织收容遣送人员劳动等内容,并且与《办法》的规定相抵触或不一致的,一律进行修改或予以废止。
地方性法规中涉及收容遣送的规定与《办法》的规定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有关地方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依照法定程序及时提出修改、废止的建议或议案。
三、清理工作的组织和时间要求
本次清理工作,由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牵头组织(法制机构不健全的由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法制机构要做好本辖区有关收容遣送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组织工作,及时督促、指导和检查政府有关部门及下级政府的清理工作。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法制机构要于7月28日前将本辖区的清理工作情况以及修改、废止(或建议修改或者废止)目录汇总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贵阳市修改或者废止的规章还应按《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