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已售公有住房土地登记的通告
(2001年7月25日 南府字[2001]3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登记行为,明晰土地产权关系,维护已出售公有住房(以下简称“房改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市房改房土地登记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房改房土地登记的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市直管公房的壁民住宅,经市房改部门批准已进行房改的。均应进行房改房土地登记。
二、房改房土地登记申报的时间、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