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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已售公有住房土地登记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已售公有住房土地登记的通告
(2001年7月25日 南府字[2001]3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登记行为,明晰土地产权关系,维护已出售公有住房(以下简称“房改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市房改房土地登记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房改房土地登记的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市直管公房的壁民住宅,经市房改部门批准已进行房改的。均应进行房改房土地登记。
  二、房改房土地登记申报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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