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南宁市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12月12日 南府发[2001]1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政府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对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征用的土地予以储备,并根据需要进行前期开发,以供应和调控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一种经营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盘活存量土地资产。规范土地市场,优化配置城市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土地批租过程中滋生的腐败现象,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立南宁市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土地收购储备的有关政策规定,审议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审查计划执行及资金运作情况,协调各部门关系。市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另文下发)。委员会下设南宁市土地储备中心,具体负责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及土地出让前的开发准备工作。中心的机构编制事宜另文下发。
二、凡符合《南宁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规定应纳入收购储备范围内的土地,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登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分期分批实施收购储备。《南宁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实施后,严禁各单位自行建设开发应纳入收购储备的土地。
今后,旧城改造用地及新增建设用地中用于商品房开发和经营性项目建设的土地,都必须统一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库,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收购储备,并通过招标、拍卖等形式出让供地。
三、由市财政注资1000万元,作为市土地储备中心的注册资金。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依法向金融机构申请信贷支持。
四、市土地储备中心要对收购储备的土地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实施拆迁、平整,实行净地出让,以提高土地附加值。
五、市土地储备中心运作过程中的有关税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储备土地出让(出租)后,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按国家规定,将出让金(租金)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财政部门划出土地增值部分的20%作为储备土地的专项周转资金。对收购储备成本,由财政部门核定后将资金如数返回市土地储备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