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权属核查。市土地储备中心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和地上物权属、土地面积、地上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勘验和审核。
(三)补偿核算。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调查结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收回补偿费用的测算评估;实行土地置换的,要进行相应的土地费用测算。
(四)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权属核查、补偿核算的结果。提出收购土地具体方案,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公共事业等特殊地块的收购(收回)方案,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签订合同。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六)收回补偿。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案,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回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土地置换差价结算。
(七)权属变更。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土地储备中心共同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注销被收购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
(八)交付土地。根据合同约定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设物;被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一经交付,即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书;
(二)法人及法人代表证明材料;
(三)授权委托书;
(四)营业执照;
(五)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
(六)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明;
(七)地籍图(地形图);
(八)主管部门意见;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二)土地收回补偿费及其支付方式、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及纠纷处理。
第十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七条 收购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自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