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府统一征用的集体土地及统一收回的国有土地;
(十一)土地使用者申请被收购的土地;
(十二)其他需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第七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统一征用集体土地的程序和补偿标准,依照《广西壮族目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有关规定办理。统一收回国有土地按同类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的70%给予补偿。
第八条 依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注销原《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 依本办法第六条第(五)、(六)、(七)项规定没收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注销原《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依本办法第六条第(八)、(九)、(十)、(十一)项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委、规划、房产、建设、财政等部门共同拟定有偿收回土地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或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期将土地交出,并按规定做好相关的工作。
第十二条 收购储备的国有土地,由计委、建设、规划部门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确定规划条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委、规划、房产、建设、财政等部门编制出让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通过向社会招标、拍卖等形式公开出让(出租)。
第十三条 土地收购的一般程序:
(一)申请收购。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收购储备范围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资料向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