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拍卖人应当在发出拍卖公告和拍卖文件后七日内组织竞买人勘察拍卖地块,并负责解答有关疑问。
竞买人应当实地勘察拍卖地块。对拍卖地块及拍卖文件有异议的应在申请竞买时提出。竞买人参加拍卖应价的应视为无异议。
第三十五条 竞买人在竞买申请截止时间前提出竞买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履约保证金:
(一)竞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竞买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影印件);
(三)不低于公告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本办法所称履约保证金,是指依照拍卖公告的有关规定,能在拍卖人指定的银行即时兑现的银行支票或汇票。
按公告规定可以邮寄的竞买申请文件。竞买人可以挂号邮寄。但须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前拍卖人收到的方为有效申请文件。
第三十六条 竞买人应对竞买申请书的承诺承担责任并全面履行。
第三十七条 拍卖人对竞买人提供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一)申请文件在竞投申请截止日后所收到的;
(二)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四)申请人不具备资格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的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第三十八条 拍卖人应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拍卖。拍卖由拍卖师主持,由记录员对拍卖全过程笔录。
第三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拍卖的程序:
(一)竞买人显示标志牌,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价和第一次应价后叫价递增的幅度;
(四)主持人报出起价;
(五)竞买人应价;
(六)主挣人连续两次宣布最后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在第三次报出最后应价的同时落槌;
(七)主持人宣布最后应价者为竞得人;
(八)拍卖人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