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标必须在规定投标的最后期限起十五日内完成。
第二十八条 下列标书为无效标书:
(一)超过投标时间所投的标书或截止日后所收到邮寄标书;
(二)标书或标书附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三)标书或标书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不具备资格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的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六)重复投标的。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终止招标:
(一)暗标标底泄露的;
(二)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招标人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投标人或接受贿赂的。
终止招标应当公告或通知投标人。
第三十条 全部投标低于底价时,招标人应当宣布投标无效。宣布投标无效的,招标人应当确定再次招标的日期与时间。
第三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
第三十一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采取拍卖方式出让:
(一)以获取最高出让金为主要目标,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
(二)对土地使用权资格没有特别限制的,一般单位或个人均可能有受让意向的;
(三)土地用途无特别限制及要求的。
第三十二条 拍卖文件包括拍卖公告和竞买申请书。
拍卖人于公开拍卖前三十日在本市和省级主要报刊或其他新闻媒介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拟拍卖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二)竞买人的资格;
(三)拍卖的时间和地点;
(四)给付成交价款的方式和数额;
(五)竞买人索取竞买申请书的时间、地点及工本费;
(六)参加竞买的申请方法和申请的截止日期;
(七)查询竞买资格的时间和地点;
(八)拍卖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拍卖人更改拍卖公告内容的,最迟应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十五日前作出相应公告,竟买入可在拍卖申请截止日前作出变更修改或者撤消竞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