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后七日内组织投标人勘察招标地块,并负责解答有关疑问。
投标人应当勘察招标地块。对招标地块或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或申请竞买前提出。标书一经投入标箱,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投标时应当填写标书,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公章后密封。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投标人的标书应当包括下列附件和履约保证金:
(一)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竞买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影印件);
(二)不低于公告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本办法所称履约保证金,是指依照招标公告的有关规定,能在招标人指定的银行即时兑现的银行支票或汇票。
按公告规定可以邮寄的标书,投标人可以挂号邮寄,但须在投标截止日前招标人收到的方为有效标书。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可以在规定投标截止日前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投标人 应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并全面履行。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变更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内容的。应最迟在投标截止日十五日前作出相应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招标人按规定变更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可在投标截止日前作出变更修改或者撤消标书。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按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确定中标人应有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
第二十七条 土地招标的程序:
(一)招标人于截标之日前三十日内在本市和省级主要报刊或其他新闻媒介发布公告,或向特定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报名并索取有关招标文件;
(三)投标人提交标书;
(四)按预定并公告的决标条件及程序确定中标人;
(五)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六)中标人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南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七)中标人付清地价款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