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结果,应在招标、拍卖活动结束后三十日内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二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投标
第十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投标。
第十七条 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地块开发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八条 评标、定标工作应由评标委员会行使,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及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组成人数应为五人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其主要职责是:编制招标文件,审定招标标底,确定被邀请投标的对象,审查投标人资格,主持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确认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评标委员会履行职责时,以招标人的名义进行。
第十九条 对不具备拍卖条件,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公开招标出让:
(一)除获得最高土地出让金外,还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
(二)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仅少数单位或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的。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书。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招标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二)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三)投标人索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标书工本费;
(四)投标地点和截止日期;
(五)支付中标价款的方式和数额;
(六)评标方法;
(七)开标地点、时间;
(八)招标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邀请招标应在投标截止日至少三十日前向被邀请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招标邀请书应当包括前条(一)、(四)、(五)、(六)、(八)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