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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试行)》的通知

  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范围内的土地,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先行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一律无效。
  第八条 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市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进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市场需求和上级下达的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制订本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年度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九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计划、规划、财政、建设和房产等部门,依照经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年度计划要求和各自的工作职责开展土地招标、拍卖出让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对拟招标、拍卖地块的确定(收购)、确定规划设计条件、拟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准备有关文件和编制相关图件等。
  第十条 招标、拍卖方案批准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发布招标或拍卖公告,公布竞投(买)的时间、地点、地块,并向竟投(买)人提供拟招标或拍卖地块的有关资料(包括面积、位置、用途、开发程序、规划设计要点、土地使用年限及规则、参与人须具备的条件和竟投(买)的规则等)。发出招标或拍卖公告日期至投标截止日或公开拍卖日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应成立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委员会。委员会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规划、财政、建设、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应当确定招标拍卖底价。招标拍卖底价应当经有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按照规范程序评估,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宾底价应当保密,招标拍卖委员会和参加招标拍卖工作的人员不得泄露招标拍卖底价。
  第十三条 竞投(买)人有权了解和索取招标、拍卖地块的有关资料,并遵守招标,拍卖规则,依法参与竞投或竞买,不得弄虚作假或串通压价。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持《南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通知书或拍卖成交确认书等,向市计划、规划和建设等部门申领《投资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等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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