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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改变原土地用途,将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为经营性房地产的(包括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进行合营或合作建房);
  (四)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和金融部门为实现抵押权或清偿债务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五)政府统一收购储备后拟出让的经营性用地;
  (六)其也应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项目用地。
  第四条 下列用地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工业、仓储、市政公益事业项目以及政府调整经济结构、实施产业政策而给予优惠扶持的项目(包括经济适用房、城镇廉租住房项目)用地;
  (二)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不改变原地用途或虽改变用途,但以直接安置本企业职工为目的且安置标准不超过有关规定的用地;
  (三)城市私有房屋、房改房、经济适用住宅买卖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用地;
  (四)政府批准实施的旧城改造项目涉及的拆迁安置房项目用地;
  (五)其他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项目用地。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应遵循合法及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并接受人大、审计、监察等部门和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南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南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过程中,也可委托经省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资格的中介机构承担。
  第七条 拟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地块,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批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未经公示的土地不得出让。市区范围内需盘活的国有存量土地(包括单位搬迁、解散、撤消、破产、产业结构调整、因公共利益或政府特殊需要收回的土地和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又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以及新增建设用地中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都必须纳入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库后再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
  城市存量土地特别是闲置土地(含工业用地改变原土地用途、转为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的)可以利用的,一律不得新增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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