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1年9月28日 南府发[2001]1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一级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是指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按本办法规定,由投标人竞投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是指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按本办法规定,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最高应价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所称中标人,是指按本办法所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标人。
  本办法所称竞买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所称竞得入,是指按本办法所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以最高应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竟买人。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薪增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和其他具有竟投性的项目如商业《包括商场铺面、加油站、贸易咨询场所等》、金融保险业(包括投资理财、证券等)、服务业(包括宾馆,餐饮、写字楼等)、旅游业(包括度假村、游乐场等)及豪华住宅(包括别墅、高级公寓等)等用地;
  (二)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用地;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