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执法力度,坚决杜绝无证采砂,严禁向采砂单位和个人巧立名目收取“砂头费”。进行河道采砂活动必须持有“三证”,否则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
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
三十九条、第
四十条、第
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
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
二十三条、第
二十六条给予行政处罚,对沿河村民敲诈采砂船,索取“砂头费”,由公安部门进行打击,坚决维护广大采砂者的利益。
(五)为保证堤防安全及河岸河势稳定,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码头,岸滩上砂场及输送机械设备等设施,必须按照临河工程审批程序到河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经营采砂活动。
(六)认真做好河道采砂规划工作,实行有计划、合理开采。各地必须开展河道采砂地点、总量、范围,船只等调查工作,制定辖区河道采砂规划,按照规划进行合理开采,对关系防洪安全的重要河段和险工险段要规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
(七)从2001年起,每年6月15日到8月30日严禁在邕江市区堤段河道(上游三津渡口与对岸石埠一线以下,下游水塘江口与对岸豹子头一线以上)从事采砂活动。严禁党政机关的干部经营和参与采砂活动,如有参与,必须严肃查处。
四、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