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1年5月28日 南府发[2001]59号)
各县、郊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河道采砂的紧急通知》精神,根据自治区水利厅、国土资源厅、交通厅、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全市河道采砂活动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目的
取缔无证采砂、纠正违法采砂行为、规范河道采砂活动、理顺河道采砂管理体制和办证程序,防止出现乱收费增加采砂单位和个人负担,强化对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确保河道行洪和航道的安全。
二、清理整顿的对象
我市辖区(含邕宁县、武鸣县、郊区)内的所有河道采砂活动。
三、清理整顿的具体要求
(一)加强河道采砂治理整顿工作的领导,确保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水利、国土资源(矿产)、交通和公安部门组成的河道采砂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水利部门。
(二)加强对河道采砂管理的执法宣传。各地要组织水利、国土资源(矿产)、交通、公安等部门,采取编印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材料,张贴标语、召集采砂户举办学习班和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重点突出宣传政府依法管理河道采砂的必要性和非法采砂的危害性,以增强群众的水患意识和法律观念。对危及防洪与水上交通安全的采砂河段及采砂纠纷多发区要发布通告和航运通告。
(三)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办证程序和杜绝乱收费现象。凡在我市河道内从事采砂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部门(水利部门)批准,涉及航道的,由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申请人凭河道采砂许可证到当地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主管机关办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申请人在取得“三证”后。方可进行河道采砂活动。各级国土资源(矿产)、交通部门审批发放的许可证,应与河道主管部门批准的河道采砂开采地点、范围、砂量、作业方式及有效期相一致,如有不一致的,应由相应审批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各级有关部门不得越权审批发证,并严禁无证采砂行为。已经批准采砂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凡开米地点,范围、砂量与作业方式中任何一项需要变更的,均应重新申请报批。任何涉及河道采砂收费的收费项目,必须经市级以上物价部门的批准。征收费用时要向征收对象出示市级以上物价部门的批准文件。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让收、并已经市级以上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足额按时缴纳。不得拒缴、欠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