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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南宁市重点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南宁市重点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1年8月21日 南府办[2001]1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关于南宁市重点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的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南宁市重点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重点工程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加快重点工程征地拆迁速度,确保按质、按量、按时完成重点工程建设,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征地拆迁协议的签定必须按有关程序进行。属集体土地的征用。由市重点工程征地拆迁领导小组下设的各协调小组(下称协调小组)进行磋商,市征地办与村委会或生产队(组)签定协议;国有土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由各协调小组进行磋商,由市拆迁办与被拆迁单位签定协议。
  二、各协调小组对土地面积、类别、补偿标准必须严格把关。被征土地类别及等级的认定由各协调小组三人以上实地勘察并提出意见,各协调小组组长核实后报市征地办核定。
  三、涉及征地拆迁回建事宜,各协调小组必须按有关规定认真核准需回建的人口数、面积、户数及标准,并提出回建方案报市重点工程征地拆迁领导小组研究。
  四、征地拆迁前期费用必须按有关规定严格报批。原则上各协调小组可根据实际工作量的大小作出前期费用预算,由市征地办汇总,报市财政局核批。项目业主根据核批的费用付款至市财政局设立的市重点工程征地拆迁专户,专款专用,征地拆迁工作结束后再行核销。
  五、各协调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工作纪律,重大事情要及时上报市重点工程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同时要认真做好有关征地拆迁资料汇总,征地拆迁工作结束后交由市征地办负责归档。
  六、重点工程实行征地拆迁复核制度,由复核小组对重点工程征地拆迁过程中所确认的土地类别及等级、拆迁回建等情况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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