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第十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区位是指被拆迁房屋所在城市的地理位置。
房屋用途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用途。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明的,以产权档案记录的用途为准;产权档案未记录的,以规划部门批准和认定的用途为准。
房屋建筑面积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文书所注明的房屋建筑面积。
第十一条 货币补偿款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货币补偿款额=相应房屋市场评估单价×楼层调节系数×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市场评估单价见附表一附表四;
楼层调节系数见附表五。
非铺面房屋货币补偿款额的楼层调节系数为1。
第十二条 拆迁人经过资质审查,委托具有二级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项目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相应房屋市场评估单价(详见附表一~附表四)。
第十三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可以不重建的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四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入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拆除厨卫不配套的直管公房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给予被拆迁人增加5%的建筑面积,新增的面积互不作价。
拆除直管公房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原租赁房屋建筑面积的产权调换差价由产权人支付。超出原租赁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由承租人先支付超出部分建筑面积的房款,超出部分建筑面积产权仍属国家所有,原租赁房屋建筑面积承租人按房产部门统一租金标准交纳房租,超出部分建筑面积。用承租人先付的房款按成本租金标准抵扣房租。
第十六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住宅房屋的搬迁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次5元补助。
住宅房屋的搬迁误工费按每户100元/次付给。
非住宅房屋的搬迁以实际搬迁的货物和设备拆装及运输等费用按市场价格付给。
不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而由被拆迁人自行增加搬迁次数的,拆迁人可以不支付增加的搬迁费用。
被拆迁人房屋内的电话、有线电视网、空调和供电设施等迁移费用,由拆迁人按附表六的标准支付。
被拆迁人的子女因房屋拆迁需要转学就读小学和初中的,由市拆迁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教育部门安排相对就近入学。拆迁人按5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付给接收人学的学校,学校不再收取正常收费以外的费用。
第十七条 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住宅搬迁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助标准见附表六。
第十八条 因拆迁办公用房、厂房、车间、仓库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因拆迁铺面及其它非住宅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补偿标准见附表六。
第十九条 被拆迁人和公有住宅承租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拆迁人给予奖励。对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拆迁协议并搬迁完毕的私有住宅产权户和公有住宅的承租户,每户奖励2000元;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搬迁完毕的。从拆迁期限截止日计算,每提前一天给予适当奖励,奖励标准在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办理协议签订及转帐、提现或挂失应由其监护人代理。监护人须提供监护人本人身份证和证明监护关系的有效法律文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在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拆迁管理部门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