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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邕江防洪堤江北中堤堤路园工程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邕江防洪堤江北中堤堤路园工程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的通知
(2001年11月28日 南府发[2001]1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南宁市邕江防洪堤江北中堤堤路园工程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邕江防洪堤江北中堤堤路园工程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邕江防洪堤江北中堤堤路园工程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及本工程的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江北中堤堤路园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农村集体土地上的非农居民住宅的拆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承租人,是指依法租赁使用被拆迁房屋,并向该房屋所有人交纳租金的人。
  第四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金额、搬迁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应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拆迁当事人名称;
  (二)拆迁房屋的地址、结构、建筑面积、用途;
  (三)房屋产权调换的地址、建筑面积、交付期限;
  (四)拆迁补偿安置金额、支付方式和期限;
  (五)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拆迁纠纷的解决方式;
  (八)拆迁当事人约定的其它事项。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将货币补偿款、补助款存入指定银行,以被拆迁人的名义设立帐户,并将银行开具的货币补偿款、补助款凭证交付被拆迁人。
  第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南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第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裁决申请后10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对受理裁决的申请,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因强制拆迁所发生的租住临时安置房、搬迁所需费用,由拆迁人从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款中扣除。
  第八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应向拆迁入提供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等证明材料。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补偿,由拆迁人按使用期限的残余价值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对有争议的违章建筑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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