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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拆迁人不在规定期限内支付补偿安置款的,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有关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在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本办法印发前已发布拆迁公告实施拆迁的项目或拆迁当事人已签定协议的,按《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或已签订的协议执行。

  附表(一)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价



                                  单位: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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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有房屋   ┃  公 有 房 屋                        ┃
  ┣━━━┳━━━╋━━━┳━━━━━━━━━━━━━━━━━━━━━━━━━━━━━┫
  ┃   ┃   ┃   ┃  非 住 宅                      ┃
  ┃   ┃   ┃   ┣━━━┳━━━━┳━━━┳━━━━━━━━━┳━━━━━━┫
  ┃住宅 ┃铺面 ┃住宅 ┃   ┃    ┃   ┃ 广房      ┃仓库等其  ┃
  ┃   ┃   ┃   ┃铺面 ┃招待所 ┃办公 ┃         ┃      ┃
  ┃   ┃   ┃   ┃   ┃    ┃   ┃层高:3.5米以上 ┃他非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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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50 ┃ 3500 ┃ 900 ┃ 1800 ┃ 950  ┃ 950 ┃  950      ┃ 300—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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