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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年9月6日 南府发[2001]10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屑并驻市各单位:
  《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城市建设顺利进行,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经批准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附属物,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适用本办法。
  实行产权调换等其他补偿形式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补偿安置,是指被拆迁人自愿放弃产权调换和房屋安置,拆迁人以货币支付给被拆迁人,由其自行购买房屋安置的方式。
  第四条 市政工程项目的拆迁,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鼓励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第五条 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拆迁项目,拆迁人应编制货币补偿安置工作方案。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准。
  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拆迁人有义务向被拆迁人提供房源信息。
  第六条 拆迁人用于补偿安置的资金必须到位,并存入指定的银行。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实并监督使用。拆迁人因资金周转问题需将补偿安置资金分期到位的,须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准。但首期到位资金不得低于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70%。
  第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货币补偿安置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当签订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货币补偿安置协议应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订立协议双方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被拆迁房屋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被拆迁房屋的地址、地段和建筑面积;
  (四)货币补偿款额、安置费用及其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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