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夫妻一方住在工作单位集体宿舍的;
(五)出国留学在签证期内的(包括自费留学);
(六)未成年子女因入托、入学等原因,常住户口不在父母或监护人处的;
(七)夫妻一方居住在拆迁范围内,另一方居住在拆迁范围外且居住有困难的;
(八)市人民政府规定应予计入安置人数的其它情况。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折迁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将货币补偿款、补助款存入指定银行,以被拆迁人的名义设立帐户,并将银行开具的货币补偿款、补助款凭证交付被拆迁人。
第十三条 被拆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村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办理转帐、提现或挂失应由其监护人代理。监护人须提供监护人本人身份证和证明监护关系的有效法律文件。
第十四条 对私有住宅房屋,其所有权人在拆迁期限内签订拆迁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每产权户奖励2000元;在拆迁期限内提前搬迁完毕的,从拆迁期限截止日计算,每提前一天增加奖励100元。
对公有住宅房屋,其所有权人在拆迁期限内签订拆迁协议并提前搬迁完毕的,按应补偿建筑面积,从拆迁期限截止日计算,每提前一天,给予房屋所有权人奖励6元/m2。
在拆迁期限内未搬迁完毕的不予奖励。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可领取补助款的被拆迁人,超过拆迁期限未搬迁的,每超过一天,按100元/天的标准扣减补助款。
第十六条 在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已按规定将补偿安置款存入专项帐户,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搬迁决定。逾期仍不搬迁的,由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迁,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城区政府及规划、土地、公安等行政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执行。
因强制拆迁所发生的租住临时安置房、搬迁所需费用,由拆迁人从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款中扣除。
第十七条 拆迁人不按规定期限支付补偿安置款的,由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在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