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火车站广场改造工程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2001年3月23日 南府发[2001]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南宁火车站广场改造工程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火车站广场改造工程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南宁火车站广场改造工程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宁火车站广场改造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货币补偿安置,是指拆迁人以货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并由被拆迁人自行安置的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按本办法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不得借故拖延。
第六条 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就货币补偿安置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当签订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货币补偿安置协议应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订立协议双方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被拆迁房屋的地址、地段和建筑面积;
(四)货币补偿款额、补助款额、安置费用及其计算方式;
(五)货币补偿款、补助款、安置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六)被拆迁人的搬迁期限;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九)拆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货币补偿款额按下列公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