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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市开放地区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29日)停止执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市开放地区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2001年11月21日 南府发[2001]1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为适当提高我市干部职工生活水平,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加快我市改革开放步伐,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并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2001年7月1日起提高我市开放地区生活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对象
  我市各级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二、补贴标准
  将现行开放地区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3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50元。按月随工资和离退休费发放。
  三、补贴资金来源:
  (一)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全额管理的事业单位中有预算外收入的,由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从单位预算外收入中列支;没有预算外收入的单位,从单位经费结余部分列支,不足部分由财政综合考虑解决。差额管理及自收自支单位在本单位业务收入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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