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29日)停止执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市开放地区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2001年11月21日 南府发[2001]1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为适当提高我市干部职工生活水平,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加快我市改革开放步伐,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并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2001年7月1日起提高我市开放地区生活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对象
我市各级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二、补贴标准
将现行开放地区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3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50元。按月随工资和离退休费发放。
三、补贴资金来源:
(一)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全额管理的事业单位中有预算外收入的,由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从单位预算外收入中列支;没有预算外收入的单位,从单位经费结余部分列支,不足部分由财政综合考虑解决。差额管理及自收自支单位在本单位业务收入中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