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2001年10月29日 南府发[2001]123号)
自1996年对城区实行“划分税种,递增上解,超收全留”的财政管理体制以来,城区政府在开发财源、增收节支、当家理财和发展城区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所有制结构调整,为了进一步促进城区经济和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1年起,对城区财政管理体制作适当调整。
一、进一步完善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建立公共财政框架为目标,以保证城区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为前提,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市本级与城区的财政分配关系,在明确市本级与城区各自所承担公共事权范围的基础上,明确划分市本级与城区之间的收入与支出,规范市本级与城区之间的财权和事权;调动城区发展经济、开发财源的积极性,增加城区财政财力;缓解部分城区财政困难,改善城区财政状况。实现城区财政经济的良性循环。
(二)原则
1、按照事权调整财政分配关系,通过对财政体制的调整,使财政利益分配基本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保让事权与财权基本一致。
2、调动城区政府发展经济和增收节支的积极性。
3、合理调节城区间的财力分配,在鼓励财政发展较快的城区继续保持持续发展的同时,对发展较慢的城区给予适当扶持。
4、进一步明确各级财政的收入范围,按行政区域划分税收征管,在现行行政区域划分的基础上,尽量做到税收征管与行政区划相一致,杜绝市本级与城区、城区与城区、城区与高新区、城区与郊区之间的混库现象,促进全市财政收入的合理增长。
二、进一步完善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
(一)市本级与城区事权和支出的划分
市财政主要承担市级政权运转以及实施宏观调控、确保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支出。具体包括:市本级行政管理费,公检法司支出,市本级承担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经费及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60%),全市统筹的基本建设投资,市重点企业及市属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试制费,支农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城市维护建设中属于市管的园林设施、路桥建设、大中型市政设施建设和维护费。市级文体广播、教育、科学事业费、卫生经费、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行政事业离退休费、社会保障、政策性补贴支出、专项支出以及其他各项支出。
城区财政主要承担城区政权机关运转以及城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具体包括:城区行政管理费、公检法司支出、社区居民委员会经费(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及其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的40%)、社区建设经费、城区武装部营院基本建设支出、城区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城市维护和建设经费中的环境卫生管理、小街小巷以及城区管理的部分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和建设费,城区文化、教育、体育、科学事业费、卫生经费、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费、社会保障和其他各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