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县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2001年9月25日 南府发[2001]116号)
为进一步完善市对县财政管理体制,充分调动武鸣县、邕宁县发展经济、开辟财源、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1年起,对县财政管理体制作适当调整。
一、进一步完善县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理顺市与县两级财政分配关系,规范县级财政财权与事权,促进两县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提高县财政的基本保障能力,缓解财力紧张的矛盾,实现县乡财政经济的良性循环。
(二)原则
1、调整财政分配关系,适当增加县级财力。
2、调动武鸣县、邕宁县政府增收节支、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并保持市级财力对全市经济和社会稳定支持能力,实现全市财政收入健康稳定增长。
3、坚持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相结合,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
二、调整内容
(一)对高峰林场、七坡林场、树木园的税收归属确定
如下:
1、高峰林场、树木园的工商税收归市本级;七坡林场的工商税收归邕宁县。
2、高峰林场应缴纳的农业特产税,每年由南宁市财政局实行查账征收并划入南宁市财政局农税科过渡账户后,先扣除市本级财政承担的1993年的财政包干基数109万元上缴市本级财政,余下部分按县郊所占林场营林面积划分,属于武鸣县、邕宁县的分别划入县财政,属于郊区的划入市本级财政。
3、七坡林场缴纳的农业特产税,每年由南宁市财政局实行查账征收并划入南宁市财政局农税科过渡账户后,先扣除邕宁县财政承担的1993年财政包干基数68万元上缴邕宁县财政,余下部分按县郊所占林场营林面积划分,属于两县的分别划入武鸣县、邕宁县财政,属于郊区的划入市本级财政。
(二)调整市对县分配关系,适当增加武鸣县、邕宁县财力
1、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四项收入由原县级分享60%,改为全留县级,作为县固定收入。
2、市对县上划“两税”税收增量返还系数由1:0.15调增至1:0.3。
3、取消原体制市对县财力增长部分分成20%的规定。从2001年起,县财力增长部分全部留给县财政。
4、取消县对自治区多作贡献上解和县农业税按“倒三七”比例价增收上解与农业税提价增收上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