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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郊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5月8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8日)废止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郊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2001年9月25日 南府发[2001]115号)


  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现行郊区财政管理体制,充分调动郊区发展经济、开辟财源、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1年起,对郊区财政管理体制作适当调整。
  一、进一步完善郊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理顺市与郊区两级财政分配关系,规范郊区财政财权与事权,促进郊区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提高郊区财政的基本保障能力,缓解财力紧张的矛盾,实现财政经济的良性循环。
  (二)原则
  1、调整财政分配关系,适当增加郊区财力。
  2、既要调动郊区政府增收节支、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也要保证市级财力对全市经济和社会稳定的支持能力,实现全市财政收入的健康稳定增长。
  3、坚持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相结合,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
  二、调整内容
  (一)收回青山五所学校支出基数,相应增加郊区财政体制上解。青山五所学校的支出由市财政专项拨款安排。
  (二)调整市对郊区分配关系,适当增加郊区财力。
  1、将市对郊区上划中央“两税”的增量返还系数由1:0.15调增到1:0.3。
  2、取消现行体制中市对郊区财力超收分成20%的规定,从2001年起,郊区财力超收部分全部留给郊区财政。
  3、取消郊区农业税按“倒三七”比例价增收上解和农业税提价增收上解。
  4、取消市对郊区城市教育费附加收入集中上解。
  (三)为保证项目还贷能力,由市财政投资建设(包括由市财政还本付息的国债转贷,外国政府借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合资合作投资)的项目(包括公用设施、工业项目),承担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缴纳的营业税以及路桥项目在合作(包括还贷)期间缴纳的各项税收,无论其属地关系及所有制性质,一律上缴市本级财政。
  三、加强预算管理的要求
  (一)强化分级管理。体制调整后,郊区财政要按照事权划分和事权与财权相一致的原则,明确其责任。属于郊区事权范围的支出,由郊区财政承担。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组织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保证预算收支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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