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执行新的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2001年9月25日 南府发[2001]114号)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所有制结构调整的要求,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规范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财政收入和支出,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1年起对高新区执行新的财政管理体制。
一、高新区财政收支范围
(一)收入项目
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行政性收费收人、罚没收入、其他收入。
(二)收入范围
1、2000年以前已经纳入高新区收入范围的企业,除按规定纳入市本级固定收入和按本体制收入范围第2项规定划入城区的收入以外的其他各项税收。继续纳入高新区收入范围。
2、2000年以前已经纳入高新区收入范围的企业,其生产和经营场所设在各城区辖区的,企业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收入,按属地划归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城区财政。
3、2001年以后新办和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以下规定划分收入范围:
(1)高新区工业园和高新区管理中心区内的上述企业(含“三资”企业)的税收,纳入高新区财政。
(2)高新区科技工业园和高新区管理中心区以外的上述企业的税收,按照收入范围和属地原则分别纳入市本级和各城区财政。
(3)自治区科委当年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原市本级及城郊区所属企业,如将厂房、设备等主要生产、经营设施整体搬迁至高新区科技工业园和高新区管理中心区,其缴纳的税收可在划转基数后纳入高新区财政。
4、在高新区科技工业园和高新区管理中心区内市财政与高新区共同参股的企业,市财政按参股比例进行分成。
5、高新规划区内原属其他城区以及纳入市本级固定收入范围的企业的各项税收按原收入归属分别纳入原城区及市本级收入。
6、上述属于高新区收入范围的地方财政收入,全部留给高新区。
(三)支出范围
以高新技术为重点的经济和各项事业发展支出;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行政管理费支出。
二、税收返还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