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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
(2001年1月11日 南府发[2001]12号)


  为完善和加快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的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建立经济技术开发区一级财政的指示,现对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如下:
  一、收入范围和收入项目
  (一)收入范围
  1、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属地范围内的下列企业:
  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企业;经济技术开发区引进的外商独资企业;经济技术开发区引进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其中涉及市本级单位参股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由市本级按照参股比例分享);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评估,并向市财政提供有关评估作价和评估结果的资料;个体工商业户;私营企业;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外地企业除外地建筑施工企业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的其他税收。
  2、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新办企业按以上收入范围的规定划分级次。
  (二)收入项目
  增值税地方财政分享25%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60%,以上三项税收和收入自治区2000年分成一年,从2001年起全留。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专项用于土地滚动开发。开发区财政要按规定做好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核算工作。
  以上地方财政收入全部留给经济技术开发区。以支持经济区经济和事业的发展。
  二、财政支出
  支出范围:经济技术开发区承担本区运转所需经费以及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具体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管理费、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城市维护和建设费、经济技术开发区文体、卫生、公费医疗、科学、计生事业费、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其他支出。
  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立一级财政后,开发区支出范围内的一切支出由开发区自行承担。
  三、结算及其他事项
  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国库、税务机构需与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税务部门协商确定,在此之前经开区税收先人市库,每月结算一次,并由经开区财政局向市财政局提供有关审核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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