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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1年7月18日 南府发[2001]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民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实施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关于提高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施意见


市人民政府:
  适当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市委、市政府今年为民办的十件实事之一,是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经市民政、财政、物价等部门调查和测算,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将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原来每人每月183元提高到190元。为了切实做好提高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工作,现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认真做好新标准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完善和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以及“十五”计划提出的目标和任务。根据我市经济发展以及居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完善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一项具体措施。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从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重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及时解决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切实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五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要妥善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及时将保障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今后每年年底前由各级民政部门做好调查核实工作并提出下一年的救济用款计划,经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按计划及时足额拨付。
  3、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实施难度大的工作。为此,各部门要通力合作,共同做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要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各级民政部门作为主管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职能部门,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做好调查核实工作,严格把关。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做好保障资金的发放工作,确保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对象都能享受到国家必要的救济。
  4、加大宣传力度,做好居民的思想教育工作。各单位和街道居委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加大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宣传力度,使居民了解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规定的保障条件、申请审批程序以及权利与义务等内容,使他们理解和支持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工作。同时,对居民也要加强思想教育,树立自强自立、自食其力的思想,发扬扶贫济困、互助互济的美德,鼓励劳动致富,克服等、靠、要的依赖思想。各部门和单位还应把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开展扩大就业、帮助贫困职工和居民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多渠道解决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问题,并通过自食其力,增加收入,减轻国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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