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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的通告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的通告
(2001年8月30日 南府字[2001]5号)


  最近,我市劳动监察机构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一些企业非法使用未满16周岁的在校中、小学生从事生产劳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属于非法使用童工行为。目前正值亚热带水果成熟时节,各水果加工生产企业季节性用工量聚增,为规范我市各企事业单位的用工行为,杜绝私招乱雇和非法使用童工的现象,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国家法律法规允许并经报批使用的特殊行业除外),严禁使用未满16周岁的在校中、小学生假期期间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
  二、凡发现有非法使用童工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劳动行政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87号)第十三十四十五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细则》(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第五条之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者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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