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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审核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6月5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5日)废止

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审核暂行办法
(2001年9月30日 南府办[2001]164号)


  为了全面实施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规范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统一城镇职工参保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具体操作。保障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运作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实施以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退休(或退职)的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暂行规定实施以前参加工作,暂行规定实施以后符合国家政策规定退休(或退职)的参保人员,退休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不足年限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统筹地区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按该职工本人退休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该参保职工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交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23.33%划入个人帐户。
  三、经统筹地区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暂行规定实施前,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暂行规定实施后的缴费年限,按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时间计算。
  四、参保的在职职工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用人单位须到统筹地区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手续,经核准后,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到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手续。
  五、原已参保而未按本办法办理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手续的,须在二00一年十月底前补办。
  注:暂行规定实施的时间:邕宁县及武鸣县按2001年4月1日计算;市区按2001年6月1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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