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足年限的,按照上述第三条的规定核准达国家法定年龄时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次性缴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经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暂行规定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第五条 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统筹地区相应的个人帐户划入办法,建立个人帐户。
第六条 城镇个体劳动者补交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23.33%一次性划入个人帐户。
第七条 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按照《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以及相关配套政策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可按照《
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互助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的职工医疗互助。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企事业单位内设医疗机构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保证参保职工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方便参保职工就医,加强和规范企事业单位内设医疗机构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的管理。根据《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和《
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1、已经在统筹地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获得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医疗服务资格确认的企事业单位内设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资格。
(1)、所在单位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医疗互助,参保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所在单位内部预防保健、职业病防治、女职工保健以及健康教育等工作达到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
(2)、配备有6名以上具有卫生技术职称的在编在岗卫生技术人员;其中副主任医师不少于1名或主治医师不少于2名;有1名以上护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