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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审核暂行办法》等三个医改配套文件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6月5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5日)废止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
医疗保险待遇审核暂行办法》等三个医改配套文件的通知
(2001年9月30日 南府办[2001]164号)


市属各有关单位:
  《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审核暂行办法》、《南宁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企事业单位内设医疗机构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医改配套文件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审核暂行办法



  为了全面实施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规范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统一城镇职工参保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具体操作。保障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运作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实施以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退休(或退职)的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暂行规定实施以前参加工作,暂行规定实施以后符合国家政策规定退休(或退职)的参保人员,退休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不足年限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统筹地区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按该职工本人退休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该参保职工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交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23.33%划入个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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