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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我市全面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征缴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5月8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8日)废止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我市全面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征缴工作的通知
(2001年9月29日 南府办[2001]157号)


市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尽快在我市全面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根据《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有关配套文件,现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征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参保登记征缴的总体要求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在今年6月1日原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及其职工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从10月份开始到年底,我市将全面开展企业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征缴工作。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征缴工作,关系职工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宽,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9号令)、《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号令)和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业务经办机构的要求,指定领导分工负责参保登记工作,认真填(录)报相关登记资料,做到不虚报、不瞒报、不缺项,保证本单位所提供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信息数据资料真实、完整。各单位的主管部门对所辖单位的参保登记征缴工作负有加强督促检查和组织协调的责任,以确保全面参保登记征缴工作按时并保质保量地完成。
  二、全面参保登记征缴的主要工作
  全面参保登记征缴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实现职工医疗保障管理社会化的基础,是依法落实用人单位及其个人缴费责任的基本要求,是切实落实参保职工个人医疗保障待遇的基本保证。
  全面参保登记征缴的主要工作有:
  1、组织填报登记表:(1)用人单位参保登记表;(2)在职职工参保登记表;(3)退休人员参保登记表;(4)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个人登记表;(5)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统筹个人登记表;(6)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手工表为单位采集信息过渡表,供录入报送盘使用,上报资料统一使用登记信息软件的报送盘和计算机输出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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