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门诊医疗补助率:45岁及以下1%,45岁以上至退休3%,退休人员6%。
根据统筹地区的财力和单位支付的能力,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的头三年,按原工资渠道给参保公务员个人医疗帐户增加划入启动补助金。划入标准为:每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或退休金的2%划入启动补助金。
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个人自付住院起付额以上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部分补助,用于补助个人住院医疗费用支出,在个人按规定支付统筹基金起付额和住院各自付段费用的基础上,实行起付额及分段自付部分比例核减。
起付额及分段自付部分的核减比例为:(在职、退休实行统一核减比例)
起付额,核减50%;
5000元及以下,自付部分核减30%;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自付部分核减40%;
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自付部分核减50%。
七、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门诊进行恶性肿瘤化学治疗、放射治疗和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和“进行器官移植手术后。在门诊继续进行的抗排异治疗”的医疗费用部分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医疗费用15000元以下部分的个人自付部分核减40%,医疗费用15000元以上部分的个人自付部分核减60%。
八、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补助,用于个人住院医疗费用超出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后的补助:在职人员按90%给予补助,退休人员按95%给予补助。
九、对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确保医疗补助经费的正确筹集和合理使用。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要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医疗补助经费要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管理,合理使用。
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补助的具体业务,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统筹地区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考核与监督管理;统筹地区财政部门要制定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并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检查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