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3日)废止南宁市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3月19日 南府发[2001]27号)
为了加快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妥善解决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文)和自治区政府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如下:
1、本办法所指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系指南宁市管理的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享受原公费医疗或原劳保医疗待遇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含市区、邕宁县、武鸣县,市区含市直、城区和郊区,参加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人员除外,下同)。
2、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分别纳入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统一管理。
3、建立市区、邕宁县、武鸣县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由财政预算安排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经费、单位缴纳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统筹费组成。
(1)、财政预算安排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经费,由各级财政按上年度市区、邕宁县、武鸣县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入统筹医疗费用的人均开支数加上合理增长部分或扣减不合理超支部分作出原公费医疗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经费预算,按季度并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划拨给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列管理。
(2)、单位缴纳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统筹费,由不属于财政开支的企、事业单位按本单位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人数以上年度所在市区、邕宁县、武鸣县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统筹医疗费用的人均开支数加上合理增长部分或扣减不合理超支部分提取医疗统筹费,按季度并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缴纳给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