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关闭企业的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用企业土地使用出让所得或从职工福利费、企业破产拍卖所得的资金中一次性按“计算十年,再折半核定”的原则留足并优先支付。上述办法仍解决不了的,由主管部门或企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解决。
停产、严重亏损企业缴纳离休干部统筹医疗费确有困难的,由企业申报、财政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同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此项补助实行动态管理,每季申报审批一次。
(3)、财政追加离休干部医疗经费。在出现医疗统筹基金超支、由财政补贴原非公费医疗单位离休干部的医疗统筹费和经审批的特殊医疗费用支出时,由同级财政负责追加。
4、离休干部由市区、邕宁县、武鸣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统一的离休干部医疗待遇证和专用门诊病历,并为每个离休干部确定2个就诊定点医疗机构。
5、参加医疗统筹离休干部的基本医疗用药和诊疗等医疗服务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各项规定执行。患者应持本人医疗待遇证和专用门诊病历就诊,原则上一天只能就诊一次(急诊除外),门诊药品处方仍实行限额管理,即:地厅级和享受地厅级医疗待遇的离休干部按每次50元以下进行控制,其它离休干部按每次25元以下进行控制。确因病情需要超过控制限额的,经定点医疗机构领导审核后报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机构审批。
6、各个定点医疗机构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的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诊疗规定,严格掌握门诊住院及转诊转院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统筹医疗费用开支范围,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报销范围和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凡能用一般检查能确诊的,不用特殊检查;凡能用一般治疗的,不用特殊治疗;凡能用国产药品治疗的,不用进口药品。对自费治疗和自费药品的使用,应事先征得患者的同意。
7、各个定点医疗机构为每个离休干部建立个人医疗费用台帐,对离休干部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个人台帐记录,由定点医疗机构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送月度费用开支报表,经审查后,于次月20日前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费用结算金额的80%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款项。
8、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离休干部医疗费用,采取以收定支,总量控制,门诊住院分别结算的结算办法。即:以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应收总额为总量控制数,对各个定点医疗机构的离休干部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分别进行结算,用离休干部上年度平均门诊人次费用乘以门诊人次结算门诊医疗费用,用离休干部实际住院人次乘以上年度平均住院人次费用结算住院医疗费用。实际结算的余额,年终按照统筹医疗费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年审检查,并进行医疗服务考核。违规金额按违规率(查出违规金额÷抽查开支金额)乘以结算期实际开支金额予以扣减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