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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3日)废止

南宁市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3月19日 南府发[2001]27号)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厅字[2000]61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离休干部医药费的通知》(桂办发[1999]69号文)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1、本办法所称离休干部,系指南宁市管理的(含邕宁县、武鸣县、市区,市区含市直、城区和郊区,下同。)已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办理离休有关手续的人员。
  2、全市各类单位(含原实行公费医疗单位和原实行劳保医疗单位以及其它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用分别纳入市区、邕宁县、武鸣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统一管理。
  3、建立市区、邕宁县、武鸣县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离休人员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由财政预算原公费医疗离休干部医疗经费、单位缴纳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财政追加离休干部医疗经费组成。
  (1)、财政预算的原公费医疗离休干部医疗经费,由各级财政按上年度市区、邕宁县、武鸣县同级离休干部(分地厅级离休干部及享受地厅级医疗待遇离休干部,处级及处级以下离休干部,下同)统筹医疗费用的人均开支数加上合理增长部分或扣减不合理超支部分作出原公费医疗离休干部的医疗经费预算,按季度并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划拨给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列管理。
  (2)、单位缴纳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由不属于财政开支的企、事业单位按本单位离休干部人数以上年度所在市区、邕宁县、武鸣县同级离休干部统筹医疗费用的人均开支数加上合理增长部分或扣减不合理超支部分提取医疗统筹费,按季度并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缴纳给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列管理。
  采用租赁、承包、合资、兼并、联合、股份制或个人及集团收购等形式改制的企业,要将缴纳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的条款明确纳入改制文件,保证按时足额缴纳统筹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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