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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互助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3日)废止

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互助暂行办法
(2001年3月19日 南府发[2001]27号)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之外的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风险,探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互助的有效形式,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互助行为,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除按照《南宁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外,凡参加本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互助。
  二、医疗互助由用人单位组织以集体形式参加,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履行交纳医疗互助金的义务后,职工成为医疗互助受益人。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互助,坚持“以收定支,互助共济,收支平衡”的原则。
  三、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交纳医疗互助金建立统筹地区的医疗互助金。参加医疗互助的第一年,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参保职工人数以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收入和平均退休费的1%交纳,职工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或退休费的0.5%交纳;第二年起,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参保职工人数以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0.5%交纳,职工按上年度其本人工资或退休费的0.25%交纳。以后年度如中断参加医疗互助,若恢复参加时按照第一年标准交纳。用人单位交纳医疗互助金的列支渠道:事业单位列“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障费”支出,企业在职职工列支“应付福利费”,企业退休人员列支“劳动保险费”。用人单位应一次性把年度应交纳的医疗互助金缴至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职工个人应交纳的医疗互助金,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一次性按年度代扣代交。
  医疗互助金原则上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交纳。交纳互助金后,职工开始享受年度医疗互助金支付相应待遇。每年度1月份内交纳互助金的,享受年度医疗互助金相应支付比例的100%;每年度2月份内交纳互助金的,享受年度医疗互助金相应支付比例的90%;每年度3月份内交纳互助金的,享受年度医疗互助金相应支付比例待遇的80%;每年度3月份以后为参加医疗互助的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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