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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偿付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3、根据就近、分级的原则负责为乙方划定享受医疗保险服务的单位和人员;
  4、及时将参保职工的增减变动和有关保险待遇执行情况通知乙方,按《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偿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拨付应付款项;
  5、对乙方的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乙方的保险医疗服务的管理工作;
  6、派出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乙方医疗业务查询及学术研究活动。
  二、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认真执行和宣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和制度,组织领导本单位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工作,接受甲方对医疗保险有关方面的检查和监督,及时向甲方报送就医参保职工的医疗执行情况报表及有关医疗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
  2、建立健全医疗保险服务的各项制度,指定单位领导负责医疗保险服务工作,规定相关工作程序,成立相应机构并配备必要设备。对本单位的药房、财务、收费、病案室及各医技科室有关参保患者的诊疗记录资料进行专门管理;
  3、按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关于医院分级管理的规定,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对患者要态度和蔼,耐心细致地诊治护理,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刁难、推诿病人;
  4、必须按照因病施治的原则,依照医疗规范进行诊治,严格掌握入、出院标准;
  5、验证对参保职工按照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审定的医疗服务项目进行医疗,保障病人的健康,减少卫生资源的浪费;
  6、严格执行《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偿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处方用药要以疗效好、价格合理的普通药物为主,合理使用贵重药或进口药,不滥用辅助药物;要严格掌握药量(一般病不超过3日量,慢性病一般不超过7日量,特殊慢性病可适当延长;患者出院带与本病有关继续治疗药品,一般控制3日量,不超过7日量),不开大处方、人情方、转抄方;
  7、住院和急诊、留察病人必须使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专用病历和处方,医生必须将检查治疗和用药写清楚,以便核查,否则所发生的费用不予偿付;
  8、严格执行《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偿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病员施行仪器检查必须根据病情需要,以合理为原则,不得随意扩大检查项目,仪器检查阳性率不得低于卫生部《医院分级管理评审标准》的规定;
  9、执行经物价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医保等相关部门审查批准收费项目标准,接受监督,严禁乱收费、变相收费、分解收费、自定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10、按照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承担参保职工医药费用的合理支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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