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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偿付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如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开支不合理的,在30天内予以告知,并对该部分费用暂缓支付,经审查核实后的合理医疗费用支付最长不应超过30天。
  七、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偿付结算计算式
  (1)偿付结算费用总额=个人偿付费用总额+统筹基金偿付费用总额
  (2)统筹基金偿付费用总额=门诊特定项目费用总额+门诊特殊检查及治疗费用总额+住院费用总额(含特检特治费用)
  (3)门诊特定项目费用总额:
  结算期门诊特定项目人次费用定额×(实际发生人次-违规发生人次)-参保人员自付金额
  (4)门诊特殊检查及治疗费用总额=各项标准×参保人员门诊检治人次-参保人员自付金额
  (5)住院费用总额=结算期人次均住院费用定额×(本院参保人员实际住院人次-本院参保人员违规住院人次)-参保人员自付金额
  (6)结算期人次均住院费用定额=结算期全市同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全市同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总人次
  (7)结算期门诊特定项目人次费用定额=结算期全市同类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特定项目总费用/全市同类定点医疗单位门诊特定项目发生人次
  八、附件
  附件一、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协议统一文本
  附件二、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质量考核标准(略)

  附件一

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协议统一文本


  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单位和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经
  审查同意,_____________医疗机构已获得“_________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认定,现由__________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甲方)与____________________医疗机构(以下称乙方)协商签订如下定点医疗协议:
  一、甲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认真贯彻执行《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有关医疗保险的法规和政策,在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对_________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进行合理有效的统一筹集、统一使用、统一调剂和统一管理,搞好医疗保险基金的收缴、给付和营运;
  2、为乙方提供医疗保险政策文件及信息资料,对乙方有关人员进行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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