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最高限额按医疗保险年度累积计算。医疗保险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每人按支付规定可全额享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缴费不满6个月的,按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30%享受;缴费满6个月的,按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50%享受;满7个月的,按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60%享受;满8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70%享受。
五、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偿付的结算办法
(一)医疗机构按医疗等级分类。将定点医疗机构按其医疗等级分为三类:三类为三级医疗机构,二类为二级医疗机构、一类为一级医疗机构。(三类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再分为三级A和三级B两档)
(二)计算分类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动态定额结算标准。每月分别按统筹地区同类医疗机构当月的住院人次和住院医疗费用计算出平均住院人次费用,以此作为同类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动态定额结算标准(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参照此办法计算动态定额结算标准,下同)。
(三)按定额结算标准进行月度结算。每月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各个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住院结算费用等于本医疗机构住院人次乘以同类医疗机构平均住院人次费用。
结算时需先对个人负担部分进行扣除,同时根据本医疗机构上年度的每百门(急)诊人次中的入院人次核定住院人次比例,在核定比例之内的住院人次按动态定额标准予以偿付,超出核定比例之外的住院人次按动态定额标准的40%予以偿付,违规住院人次不予偿付。专科医院的动态定额标准单独制定。
(四)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偿付范围的超定额结算标准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定点医疗机构共同支付。
各个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偿付范围规定而实际开支的医疗费用,超出定额结算标准部分:40%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60%由定点医疗机构支付。
各个定点医疗机构实际开支医疗费用总额等于或低于定额结算总额的,按实际医疗费用总额结算。
六、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偿付的结算程序
(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年度在年初签订当年定额结算合同,并按合同履行双方权利和义务。
(二)、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医疗费用开支表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初审,经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当月20日前将上月应偿付的费用金额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每月按应偿付医疗费用的90%拨付,余下10%部分按年度对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进行年终考核结算。